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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烧草引山火,获刑赔钱悔终身
作者:陈李东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1日 08:57 文章出处:
????天气干旱大风起的日子,在山边焚烧东西特别要小心,只要稍不留神,火势就会如凶猛的野兽迅速吞噬整片山岭,后果不堪设想。而本文的被告陈仲某,就因为粗心大意,缺乏防范常识,以失火罪被陆川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陈仲某是池某某雇佣管理其承包鱼塘的工人。2016年12月份起,池某某就要求陈仲某清理鱼塘边的杂草。2017年2月16日下午12时许,陈仲茂在陆川县清湖镇平安村新屋队长脚岭山岭鱼塘边用气体打火机焚烧之前砍倒在鱼塘边晒干的杂草,结果失火引起森林火灾,烧毁被害人江某某种植在长脚岭山岭的部分橘红树。经玉林市林业勘测设计院和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过火面积为2.07公顷,烧伤烧死橘红林木1572株,造成经济损失167456元。

????根据陈仲某的供述,其是根据老板池某某的要求,清理下鱼塘周边的杂草,于是2017年2月16日中午12时正当午时候,其将鱼塘周边的原砍断晒干的杂草,用随身携带的气体打火机点燃了,烧了几分钟后,没想到一阵风吹过就把火烧过了鱼塘边山岭上的橘红基地,加上天气干旱风又大,几分钟后大火就往山岭烧去了,但火势太旺,直到15时左右,其才和老板池某某和其朋友覃某某把大火扑灭。大火却烧毁了几十亩橘红树,约2000多株……庭审供述时,陈仲某满脸的懊悔。

????经陆川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陈仲某因过失造成火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归案后,被告人陈仲某如实供述其罪,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陈仲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某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赔偿。经该院调解,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池某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某的经济损失,江某某对被告人陈仲某表示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仲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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