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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犯罪“二进宫” 妻子起诉离婚获支持
作者:孔 飞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1日 11:14 文章出处:
????丈夫先后因犯猥亵儿童、强奸罪而被判入狱,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妻子无奈,唯有起诉要求离婚,结束这段痛苦不堪的婚姻。

????原告吴某怡(女)诉称,原告与被告梁某练(男)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4年3月10日办理了婚姻登记,2015年2月10日生育女儿梁某婷。由于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深,草率结婚,且婚后,被告有时因家庭琐事及酗酒后对原告打骂,彼此之间无法进一步建立感情。更为严重的是,2011年6月10日被告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兴业且人民法院判刑。2015年9月8日又因犯强奸罪(案发时间为2015年正月期间)被兴业县人民法院判刑。被告的犯罪行为已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

????经开庭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不久,常因被告酗酒而发生矛盾,且被告曾殴打原告,严重影响双方夫妻感情。被告隐瞒婚前曾因犯猥亵儿童罪而被判刑的事实,婚后在原告正怀孕时,被告又因犯强奸罪而再次被判刑,被告的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合法有据,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由于婚前被告犯猥亵儿童罪,婚后又犯强奸罪,且婚生小孩梁某婷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其已习惯了原告方的生活环境,因此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更加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

????被告梁某练因其荒唐且极端恶劣的行径在受到刑事法律的公正制裁后,也吃上了自己配偶提起的离婚官司,导致本来可以幸福美满的家庭家破人散。事已至此,勉强维系这桩名存实亡的婚姻,是对原告吴某怡的再次伤害。最终,法律从保护守法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通过这个小案例,折射出了法律的内在价值追求:守法的人和行为会得到法律的肯定性评价和保护,违法的人和行为则会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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