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自治区高院召开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自治区高院执行局局长梁文华向社会介绍了2017年广西法院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主要情况,自治区高院执行局综合处处长王永明通报了集中执行行动中的典型案例。陆川法院执结的陈某龙、陈某文、陆川某车队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入选为典型案例。 案例3:法院坚持15年为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申请人执行回款,彰显司法为民情怀。玉林市陆川县法院于2002年底受其他法院委托,受理了黄某等6人申请执行陈某龙、陈某文、陆川某车队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坚持不懈追索,定期查询陈某龙、陈某文的行踪及其名下的财产,但均未发现踪迹及财产;虽查封了陆川某车队名下的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到车辆。后经法院多方调查,发现该车队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系罗某兰开办,为此,法院依法将罗某兰追加为被执行人。经调解,罗某兰同意垫付赔偿款3.5万元,申请人同意放弃剩余债权。至此,该起长达15年的案件得以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