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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显微镜透视预备法官培训制度
作者:陈李东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7日 09:23 文章出处:

   论文提要:

   预备法官的培训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的完备有赖于法官的整体素质,因此,预备法官的培训非常重要。在制度定位上,预备法官培训不仅是法官入职之形式上的必经程序,更是完成从非法官到法官之角色转换乃至质变的重要制度,其目标是培养符合现实中国社会需要的合格法官。现行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由于强调多级法官“一体化”培训,淡化了基层法官“案结事了”的办案理念;在知识供给上过于专业化,忽视了基层法官“司法杂学”的知识需求,如对法官心里健康的关注,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知识的摄入;过于强调“形式合理”的思维方式难以适应法官的办案思路;存在传授的审判技能过于单一,无法满足基层司法技能多样化需求,传授课程设置上不够科学,缺乏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培训实习的效果流于形式等等不足。笔者建议适当借鉴国外法官培训制度,根据现行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实际情况及培训学员的身份做出适当的制度调整,重新定位培训目的,转变培训观念,科学设置培训课程和师资结构,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强化实习实效,建立与培训制度相连接的法官遴选机制等,实现法官素质从知识型向能力型、从普及性向专业化转变。                

(全文共6180字)

以下正文:

   一、预备法官培训的意义

   提高法官综合素质,是司法改革的基石,而预备法官培训是法官任职的一个必经阶段,从职业道德、职业适应能力、业务水平等各个层面提高预备法官培训的实质性效果刻不容缓。预备法官的培训目标是使学员通过培训,掌握审判工作所需的各项职业技能,达到初任法官的任职标准,完成从非法官到法官之角色转换乃至质变的重大转变,因此,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对于严格法官职业准入,提高法官职业素质,建设专业化、职业化法官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二、现行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缺失及不足

   (一)预备法官培训课程设置不够科学,缺乏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

   1、当前预备法官培训讲授的课程主要是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法官职业道德、庭审驾驭技巧、裁判文书制作、法律法规适用等等。这样的课程设置有利于预备法官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培养高尚职业道德,熟悉审判实务,增强司法能力。课程设置大多局限于法律知识等方面,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法官在职业生涯中必须了解和运用的司法杂学,培训中也未开设相应课程,这造成目前的预备法官培训所传授的知识与预备法官的现实需要不够紧密和不够全面。(1) 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官,司法哲学和司法杂学必须兼而懂之、兼而用之。然而在处于转型的社会,法官面对的是大量的未经过法律“格式化”的纠纷,可能只有先懂得司法杂学才能适应审判实践,才能真正懂得司法哲学。

   2、目前,各地的预备法官培训均将传授审判技能作为一项重要课程。然而参加培训的法官普遍认为,当前的预备法官培训对审判技能的运用仍停留在静态法律定位技能、法律论证技能、证据运用技能等方面,而对如何针对当事人的心理进行调解,如何借助社群力量和生活习俗等法律之外的条件和因素解决纠纷已经如何应变突发事件等技能所涉甚少。这些在基层普遍运用并奏效的方式方法,竟未能进入预备法官培训的视野,这无疑是一种遗憾。

   (二)预备法官培训师资结构有待改进

   目前培训学院基本上是以兼职教师为主,教师主要来自高校的教授和省院的业务骨干等,虽然有的兼职教师是一些有名的大学教授,但是预备法官培训不同于一般的法律院校的理论教育,大学教授虽然理论水平较高,但往往在与实践的结合上难以满足法官学员的现实需求,接受培训的预备法官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基层法院,基层法官所接触的案件、所处的司法环境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基层法官所需要的社会阅历、生活经验、识人智慧、地方民情、司法心理以及说服、调解技巧等知识,高级法院以上的法官和在学校进行理论研究的学者们不可能深入了解,甚至也没有经历过。而对这些问题具有透彻理解和丰富经验的来自于基层法院的师资现在却比较缺乏。

   (三)培训中过于强调“形式合理”的思维方式

   培养和强化法律思维是预备法官培训的一项重要任务。预备法官的课程设置均贯彻着以“法律为准绳、以证据为根据、以程序为中心、以理由为支撑”的现代化法律思维方式,但是对普遍存在的基层法官的思维特点却少有总结。(2)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受师资来源的限制,基层审判思维无法更多的登入培训课堂;二是目前无论学界或实务界对基层共性的审判思维仍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无法上升到理论高度,使之成为应然的知识。由于培训阶段缺乏对基层法官思维方式的关注,可能导致基层预备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往往专注于规则的适用,过分夸张地运用证据规则解决问题,从而造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失衡。为了适应基层审判实务,初任法官们仍需回到基层通过自身摸索或通过“师傅”传授来获取这些知识,这不得不说是效率上的一种浪费。

(四)培训中的实习设置难以实现培训目的

按照相关规定,预备法官培训不少于1年。由于客观原因,学员来法官学院集中学习的时间约为1-2个月左右,其他时间实际上都是实习阶段。但是,现在的做法是以日常工作代替实习,并且整个所谓的实习阶段都在一个部门完成,在法院系统以外实习的情况几乎没有,这样可能导致预备法官实习流于形式,真正需要掌握的司法技能不够全面,司法经验不够丰富,社会了解不够深入。而且,由于只在法院工作,无法体会其他法律职业的不同视角,在办案时也难以理解他人的想法。同时,预备法官培训并没有设置实习考核机制,预备法官在实习中的表现如何,是否真正达到法官任职标准,并未成为影响法官任职的重要因素,最终导致以期通过实习提高法官综合素质的培训目的难以实现。

   三、关于预备法官培训的定位

  (一)预备法官培训定位的现况

  在我国,通过预备法官培训是成为一名法官的重要一步,只有通过预备法官培训并且合格,才能达到初任法官的任职标准,按照目前的定位,预备法官培训制度承担的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并被法院录用并已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资格证书的人进行培训的职责,作为培训的对象,这些人在培训之前事实上已被录取,预备法官培训不过是履行程序而已,这种“先录用,后培训”的机制,事实上使预备法官培训变成一种单纯的任职前培训,由此,现实中预备法官培训在法官入职过程中不过是一个形式标准。预备法官培训仅仅作为法官入职的形式标准,这既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也不能承担培养合格初任法官的任务。

   (二)重新定位的必要性

   目前,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应结合当前的形式,对法官入职的三大制度之间的关系进行重新定位,提升预备法官培训制度重要性,以改变目前“先录用,后培训”的法官入职模式。其次,不仅应明确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作为必经程序的形式意义,更应明确它对于法官角色转换的无可替代的实质性意义,深入思考我们目前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官,如何遴选法官,如何提拔晋升法官等,最后,应该明确规定未通过预备法官培训的后果,甚至要求一定的淘汰率。只有通过这种重新定位,改变法官培训工作被动的工作局面,才有可能使之从一个必要的“摆设”,变成一个可以发挥实质性把关作用的至关重要的制度。

   四、对域外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考察和借鉴

   (一)两大法系预备法官培训简况

    1、大陆法系国家的预备法官是指接受过大学法学专业教育后,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从而取得预备法官资格并准备接受正规职前教育的“青年人”(3);普通法系的预备法官则是指那些不但具备了基本法学专业素养,而且经过考试并已经具备若干年职业生涯的中年律师们。

   2、一般地,在大陆法系国家,大学的法律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注重培养学生基本的知识,而没有鲜明的职业指向性。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方向也不局限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大学毕业后,法学毕业生需参加通过率极低的国家司法考试。然后,通过者则需面对长达两三年的“预备法官职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经过其他的法定程序成为法官。以日本为例,通过司法考试后的法学毕业生称为“司法研修生”,他们在“成为法官前必须司法研修所学习和培训两年,然后参加第三次考试,通过者才有资格进入法官行列”。

    3、而在普通法系国家,大学的法律教育却具有鲜明的职业指向性,本科专业不设法律,学生只能在取得其他专业学位的基础上才能报考法学院,毕业后的方向则是参加律师考试,取得职业律师资格,由此开始职业律师生涯。

   (二)两大法系法官培训差异与共性

   1、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法官的遴选十分注重司法经验,即便如此,仍然重视初任法官培训。在美国,联邦政府和所有的州都有某种类型的初任法官培训,但鉴于初任法官已有丰富的法律从业经历,故培训的时间较短。(4)但拟任法官非经培训不得上岗,这仍是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由于各国(地区)的法律传统、宪政体制、司法制度、法官遴选制度、法官管理制度的差异,预备法官培训工作存在着不同的特点,但也有其共性。

   2、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国家,都很重视预备法官培训,将其作为法官准入和提高法官权威的重要制度,都很强调司法经验的获取。两大法系国家中广义的法官职前培训一般包括:(1)大学的专业法律教育、(2)国家严格的司法职业考试、(3)取得职业资格后的相当一段时间的狭义职前培训(普通法系的狭义职前培训实际上被律师的职业生涯所替代)、(4)经过最后的严格考核和筛选。大陆法系是通过让学员长期实习的途径,英美法系是通过从律师中遴选法官的机制;都注重司法业务技能的培训,不但培训法律知识,还把与司法相关的其他知识和技能也纳入培训课程中来,师资力量中不但有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还有心理学、逻辑学、电脑等专门学科的教员。

     五、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完善

   (一)培训目的重新定位

   1、何谓合格的法官。在这一点上,学者苏力的观点特别具有启发意义。(5)苏力认为,讨论合格的法官应该区分理想中的法官和现实中的法官。理想中的法官,大致是从各种有关法官的理念、概念和定义中推演出,或是从世界历史上的众多杰出法官或准法官(裁判者)或者有关这些“法官”的故事中归纳抽象出一个理想的法官形象,抽取理想法官的一系列必备要件,然后按照这一理念来衡量和要求现实生活中的法官,而现实中的法官,在苏力看来,现实中担任法官的都是普通人,总是生活在具体社会中,会受具体社会、政治法律和知识制度条件的制约,都要解决特定社会中的具体问题。

   2、就当下中国而言,一个合格法官可能意味着以下一些要求:第一是理论与实践的融通,第二是知识与能力的结合,第三是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结合。因此,预备法官培训目的应是通过培训, 使学员的法学知识能够与司法实践有机结合, 了解法律职业的社会环境, 备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维, 掌握从事法律工作的基本技能及必需的社会常识。

   (二)培训观念上的转变

   司法审判是一项高度专门化和技术性的工作,不仅仅是简单地适用法律条文,而且是要在审判中融入法官的法律思想、司法理念和审判经验。结合当前形势的发展需求,预备法官培训内容应逐步具有四个层次,第一层是法律知识的培训,主要是掌握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构建法律信仰,掌握基本的审判程序、诉讼知识和规则等;第二层是法律条文培训,主要是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增强适用能力;第三层是审判技能培训,主要是培养法官的理性思维,增强法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如驾驭庭审能力、辨别认证能力、论证说理能力、表达能力等;第四层是职业精神培训,主要使法官从政治、经济、社会人文等高度,增进对现代司法价值和理念的认识,提升对职业内涵、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精神的理解。新形势下的法官培训,必须在培训取向上提升层次,在继续强化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培训的同时,重点突出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的培训,实现从知识型向能力型、从普及性向专业化转变。

   (三)培训课程和师资结构的科学设置与安排

   1、师资上应以有经验的法官包括基层法官为主,还要加上社会学、政策学等其他领域的专家学者;在授课内容上,除了司法技能、司法伦理等方面外,还应涉及宏观层面对中国转型社会的分析,微观层面如心理学知识的传授;在授课方式上,也应综合多样。总而言之,注重实际能力培养而非专业知识传授。

   2、充分利用现代科技远程培训方式增强培训实效。充分利用现代科技, 由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主会场, 通过卫星远程、网络和电视手段将培训内容传送到省级、地市级分会场,使用远程培训的方式保证全国的学员同时接受同样水平的培训。

   (四)培训方法的改善

预备法官培训的“技术与教育方式现代化”是指对现有的填鸭式课堂讲授和集中脱产面授的教育方式进行以培养法官实践性、自主性和目的性为方向的,充分利用现代电子远程培训技术的全面革新。其中的实践性是指在教学中必须紧扣司法实践,提高培训学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自主性是指改变填鸭式的灌输教学方法,提高培训学员在课堂教学中的自主性,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接受;兴趣性是指通过教学方法的改革,增强学生的课堂注意力和学习兴趣。 为此,我们应做的改革主要有:第一,尊重法官的主体意识,多采用师生互动讨论和苏格拉底式的提问式教学方法;第二,积极利用现代远程视频技术,减少成本巨大的集中面授的讲授方式。

   (五)注重预备法官实习成效

   1、我们应当一改过去以日常工作代替实习的做法,建立多岗位、多单位、多视角的实习制度。整个实习阶段应采取一对一指导制,引导学员从观察者到行动者,尽量让学员做力所能及的实践活动,以提高其把握国情、社情、民意的能力,培养“熟悉国情、了解民意、坚定理念、强化责任”的预备法官群体。同时,也要配套完善全方位的随行考核监督机制。

   2、实习期间应由实务部门配备经验丰富的高级法官、作为指导教师, 同时培训学员也要担任书记员等实职, 在指导教师带领下办理具体案件, 负责起草各类司法文书, 全面培养实际工作能力。

   (六)加强预备法官任前职业道德培训

   法官职业与普通公务员以及其他行业的重要区别就是对法官有更高的职业道德要求,对法官而言,仅仅具备职业技能、职业能力是远远不够的。在某种程度上说,法官与其他行业的区别可能不在于对刑法、民法、行政法的遵守,而在于对职业道德的遵守。我国法院系统虽然已经有了很好的纪检监察制度基础,但职业道德的重要地位还没有真正凸显出来。因此,预备法官培训的内容应从文凭教育转向法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使法官形成共同的职业道德群体。

   (七)建立与培训制度相连接的法官遴选机制

   预备法官培训制度改革看似只属于法官培训问题,实质上却依赖着其他司法改革的全面推进。例如,在与法官培训紧密相连的法官遴选制度中,如果不进行有效的制度设计,保证真正将有真才实学和人品高尚的人选入法官队伍,那么作为外因的法官培训制度所能起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了。(6)因此,我们在改进法官培训制度的同时必须推进相应的各项改革,充分建立与完善和预备法官培训相连接的法官遴选机制,保证法官队伍的全面健康发展。

   结   语

   预备法官培训不但是我国法官培训的新兴事业,而且是法官准入的基础性工程。预备法官培训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后备法官队伍素质的高低。《孟子?离娄篇》里有一句名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意思是说只有善良之意不足以当政,同样只具备法律也不足以确立良好的法制环境。进言之,为政者的当政素质和执法者的执法素养才是决定善政良法的根本因素,以此为出发点考察我国现今的法官素质及与之密切相关的法官教育制度,而现实中我们会发现法官素质是通过统一、严格的培训,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养成的,因此完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是提高司法能力的关键。结合当前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多举措完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显得更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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